地震监测工程警示牌规范(地震警示标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地震监测工程警示牌规范,以及地震警示标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介绍?
- 2、盐城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 3、[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监测设施设置
- 4、云南省地震监测管理规定
- 5、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 6、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介绍?
.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基本规定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抗震设防简单地说,就是为达到抗震效果,在工程建设时对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取抗震措施。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将抗震等级分为9个级别,分别是一级、二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和九级。其中,一级抗震能力最强,九级抗震能力最弱。
盐城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取措施,相互配合,做好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负有保护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行业观测技术系统的管理,推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的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在地震监测、预报、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家地震局关于地震监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请致.电服务.部客服 TeL: 027-8388-8055 (24小时。人工。服务)..,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按照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站、省级地震监测台站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分级管理。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监测设施设置
***以上的公路干扰源预测台最小距离应在1公里地方。根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上公路、机械化农场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应为00公里。
第七条 地震台站和其它地震监测设施附近,不得擅自进行对地震监测有影响的工程建设。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证地震预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云南省地震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院令第409号公布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六)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报***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2、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409号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颁布的一个条例,该条例已经于2004年6月4日***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4、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库地震监测管理,提高水库地震监测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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